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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孙维国一个公道?
http://www.cinews.com.cn 时间:2013-11-12 来源:中国国际新闻网(CIN)
 
 
 
      中国国际新闻网(CIN)北京11月1日电(刘含敏  王少杰)籍贯为陕西延安子长县人的孙维国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投资办厂被人诈骗、遭遇抢劫,襄汾县有关执法部门至今没有一个定论。10月29日,孙维国再次来到北京,寻求援助。
 
      投资办厂却被人诈骗、遭遇抢劫,襄汾县有关执法部门不作为
 
     籍贯为陕西延安子长县人的孙维国,早在2005年5、6月间,经山西人李拥军介绍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古城镇与常村村民代彦良合伙建办洗煤厂。期间,代彦良以合伙办厂为名,伙同他人用极其卑劣手段诈骗孙维国财物计500多万人民币,当发现代彦良不轨动机后,孙维国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事实真相时,却遭遇有关部门为其充当保护伞。致使代彦良至今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招摇撞骗。
     最为典型的是,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刑警二队不秉公执法,视人民生命财产为儿戏,将一起案情简单、性质恶劣的暴力抢劫案件一拖就是两年。且将一起暴力抢劫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另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法庭行政不作为,在受理诉讼后,当事人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住址、电话。法院工作人员以“找不到人”为理由,推诿、懈怠。要求当事人将犯罪嫌疑人找到并将其带到法院。否则,不能审理。其次,山西省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接到法院案件执行书后,依然我行我素,不予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据了解,孙维国与代彦良合伙办厂期间,代彦良出具场地和部分设备占股35%,孙维国先期投资174万元占45%,李拥军投资20万元占股20%。为了在山西襄汾县当地办事方便,股东决议:由代彦良出任襄汾县古城镇万通洗煤厂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对外协调关系,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等。孙维国任万通洗煤厂厂长,主管企业日常事务。并委托代彦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环保证照等事项。
     从商定协议合伙办厂到投资建设再到建成投产,孙维国先后投入394万元,加上他妻子2006年12月借给万通洗煤厂的56.6万,共计450.6万。而代彦良除入股时的手续、部分设备外,没有再投入过一分钱。李拥军也就是初入股时投入的20万元。可以说,企业就是由孙维国及其妻子的钱建成投产的。之后,2007年元月股东决议:股东占股比例不变,股金不付利息。确定:代彦良35万元、孙维国45万元、李拥军20万元。其余投入均为企业借款。
     2005年底万通洗煤厂建好正式投产后,代彦良依仗自己是当地人,依仗“强龙不压地头蛇”优势。违背“入股协议书”的第四条款的第一条:厂长的权利及义务之规定,强行介入厂里日常经营,逐步控制了财政大权,直到厂里所有权力被其霸占。孙与之争辩时,代说“我是法人,厂里的事我都要管,出了事人家找的是法人,不找你们”。没办法,“货到地头死”钱已投进去了,闹翻脸对自己更不利。我只能认了。很快厂里几个关键的位置大部分换成了他的人。如开票、过磅、化验、会计、采购、销售等。孙被架空了。买煤、卖煤、收支、结账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当时孙在想,不管谁当家,只要把企业搞好,谁管都一橭。后来,发现厂里资金总是不够用,老是欠款运营,购进的原煤产出量很低,回收率大部分在30-40%。厂里劣质煤堆积如山。为此,孙和代多次发生争执,代却根本不予理会。
     2006年7月洗煤厂被迫停产,企业运营也就是半年的时间,孙投入的巨额资金不仅不见了,而且还欠不少的外债。停产后,孙之妻又借了高利贷60万元想把企业再启动起来,结果,又被代等人洗劫卫空。最后,我爱人为了还高利贷,把自家的房子卖了也没还清高利贷是,至今每日以泪洗面。
     在企业结算时发现,在建厂期间,代就不显山不露水的私自购进两万吨煤。且在投产后,原煤回收率仅30%左右,简直是废煤。后来,又发现这些劣质煤都是代找的亲戚朋友进的煤。且是每吨不值200元的劣质煤,竟按每吨300-多元付账。代购时的原煤几乎一多半是石头,根本洗不出了多少煤,差价却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与此同时,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并没有将孙和李拥军作为股东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对此,孙要求代立即变更手续,在多次要求,代说,已变更注册了。
     在经营期间,代不仅伙同他的亲戚朋友以次充好诈骗企业财物,而且还在过磅单上私改收煤价格,随意在票据上更改,多报的钱中饱私囊。另外,代以各种名目支取现金,且不报账。最后以一张大白条结账。举例说明,经营期间代伙同许水龙自制结算单,一次就诈骗企业资金7.85万元。这是在对账时偶然发现的,不知还有多少张这样的自制结账单。
     在诈骗空孙的钱财后,代开始串通、挑唆他的亲戚朋友来厂里逼债闹事。在2006年间,代的连襟姓杨亲戚来厂抢洗煤厂铲车,殴打司机事件。孙报案,可当地派出所来看了一眼,要了500元油钱,就走了,此事不了了之。其朋友许水龙起诉万通洗煤厂和孙等人,最后,孙拿出代等人的诈骗证据,他们自知理亏,同时也害怕孙反告他们合伙诈骗而自己撤诉。
     2007年继续停产,期间不断有代亲戚朋友和其他上煤户来厂逼债,孙无奈,只好请他们将煤拉走。可那些要债的人只要钱不要煤。2007年5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马会芳夫妇,又开车来到洗煤厂,找孙要钱,他说“厂里没钱,你把煤拉走吧”马会芳说“煤不要,我们要钱”孙说,“那你找代吧,他管着钱那。买煤、卖煤、结算都有他说了算。”马会芳说:“就是代让我来找你要钱,没钱就要你车”。孙说:“车是我个人的,不是厂子的,厂里不给你钱,你找代,进货结算都是经他的手,他不给你钱,你可以把煤拉走。现在煤也涨价了,还能卖个好价钱”。马会芳说:“我不要煤,就要钱,如果不给钱,代说就抢你的车”。正说着,从她车里窜下来六七个年轻人手持砍刀、铁锹等凶器,见人就抓,将孙、郭群英、张志清、高艳玲四人强行关进孙住的房间内进行殴打。他们将郭、张、高控制后,有一人手持铁锹在孙的头上猛击,将孙击倒在地。随后,又在孙的头上、身上猛击,孙被打的昏死过去。马会芳夫妇趁混乱抢了我的捷达车(陕AW2002)钥匙、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工作证、银行卡、房门钥匙及孙妻价值3000元的金首饰等财物,逃离现场。
     事发后孙妻向当地110报警,打人抢劫现场竟然保持了二十多天,当地派出所、110竟无一人来勘察现场。
     事后,孙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这是刑事案,不归我们管你到刑警队报案吧。随即,孙和妻子到襄汾县公安局刑警二队报案,刑警队工作人员对孙提供了报案材料和孙个人财物的相关证明连看也不看,说话总是气哄哄的、不耐烦的样子,无论我们如何说,办案人员就是说一些推诿、搪塞、不负责任的话,不给孙立案。
     在刑警队不给立案的情况下,孙找到了在法院工作的代旭跃,请他帮忙找刑警队说说。过了几天,代旭跃说:“说好了解,给刑警队交三千块钱立案费”。我交给了代旭跃三千元,又过了两天,代旭跃说道:“马会芳那几个人被关起来了,等着吧,过几天车就要回来了”。
     一天一天的过去了,一月一月的过去了,每次去催问代旭跃,就是一句话“回去等着吧,车马上就给你了”,就这样,两年过去了。我再找代旭跃时,他说:“刑警队不管,去找法院吧“。并退回了1900元。
     经代旭跃介绍我去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找到了李高龄院长,李院长了解了情况后说:“你要有刑警队结案证明我们才能受理你的案件”。代旭跃到刑警队开了一份襄汾县公安局刑警队的结案证明。孙便在临汾尧都区人民法院交了起诉费,立了案。由河西法庭审理。
     几天后,孙去河西法庭询问,河西法庭法官说:“我们找不到人,你们去找吧,找来人就给你解决。你自己的事你不找,让我们法院找。你找不来人我们也没办法”。半年后,河西法庭要我撤诉,我坚决不撤诉。
    诉讼费法院收了,诉讼也受理了,因为我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更没胆量将犯罪嫌疑人找到再把犯罪嫌疑人带到人民法官面前,此案至今没有结果。
     在孙忙于奔波官司的时候,代把厂里的存煤一车一车的卖了,价值上百万元的煤就这么被代处理,然后,将煤款私吞、挥霍。眼瞅着他胡作非为,孙曾与他争辩,但仍无可奈何,代毕竟是当地人,孙惹不起他。
     2008年至2010年万通洗煤厂对外出租,年租金100万元。全部被代私吞、挥霍。孙多次与代发生争执,代根本就没把孙放在眼里,对孙的话置之不理。
     在2008年与一个合作伙伴的一场官司中,襄汾县人民法院告知孙,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上,没有孙和李拥军的名字。工商注册登记股东是:代彦良、代根明。(代根明是代彦良父亲,没有给万通洗煤厂投入过一分钱)。
     在2006年的结算时,孙就曾要求代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表明孙是企业股东的合法地位。一直以来孙、李履行着股东的义务,却没有股东的权益。一切后果本应代个人承担,但法院依照“入股协议书”要求孙等人共同承担。在没有合法股东地位的情况下,孙与代共同承揽了责任。
     事后,孙又多次要求代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还孙在万通洗煤厂的合法股东地位。开始,代还与孙谈谈变更手续的事,说是说就是不办。最后,干脆理也不理,就是不办。
     在孙多次与代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孙与李拥挥将代起诉到了襄汾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恢复他们在万通洗煤厂的合法股东地位。依据“入股协议书”第四款第一条规定:孙有权要求依法变更企业法人。依法查办代在万通洗煤厂诈骗等不法行为,孙向法院提供了23份代的犯罪证据。
     襄汾县法院受理了孙的诉讼请求,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大量的证据证实下,2010年10月24日襄汾县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孙和李拥军是该企业的合伙人并确认孙为企业执行事务人并要求襄汾县工商局变更企业法人。
     对于孙提供的23份代犯罪证据,要求查处代在万通洗煤厂经营过程中,偷卖焦煤、私开增值税发票、私开罚款单不入账等犯罪事实。襄汾县人民法院说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代明明有诈骗犯罪事实,法院却不予查处审理。
     孙在拿着法院判决到襄汾县工商局要求确认孙等人的合法股东地位和变更企业法人时,县工商局领导要求代到场签字才能办理企业法人变更。孙和李拥军几次找到代,请他协助变更手续,代就是不去。无奈,孙只好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2月23日,襄汾县法院立案执行,在送达法院执行书后,县工商局还是以代不到场为由,拒绝变更手续。至今,孙拿着法院判决不知如何解决。孙的合法股东权益至今得不到确认,孙投入万通洗煤厂几百万元是事实,但孙合法股东权益却得不到认可。承担责任的时候法院不管想什么办法,也要牵涉到孙让其履行义务,并采取强制措施。当履行义务的人要求一个合法的地位时,法院却管不了。
     由于襄汾县工商局对孙的合法股东地位不予确认,孙当年在万通洗煤厂投入的几百万或将血本无归。对此,孙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襄汾县工商局拒不理睬。
     原本准备待企业法人变更后,再组织一批资金重新投入生产,使万通洗煤厂重新站起来。可是,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得不到及时变更,导致孙的得兴万通洗煤厂的计划搁浅。也使孙陷入如此困境,外界猜测襄汾县工商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今,代依然悠闲自在的拿着万通洗煤厂的所有手续,对外交易、租赁。一年有着近百万元的非法所得。而作为企业真正投资人却一贫如洗,背负着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负债,风餐露宿,求诉无门,有家不能回,每天挣扎在死亡边缘,饱受贫困的煎熬。
 
       采访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有关执法部门还在研究中
 
     7月4日,笔者在采访襄汾县法院执行局董姓工作人员时了解到,该法院已作出了强制执行被告代彦良须配合原孙维国到当地工商部门变更古城镇万通洗煤厂法人的判定,并将强制执行文书送到襄汾县工商局。至于工商局为何仍没有变更企业法人的现象,该负责人认为是工商部门没尽到职责所致。
     然而,笔者在襄汾县工商局办公室采访获知,工商虽理应配合当地法院工作,但对于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事宜,该局首先要遵守工商登记管理的相关细则,原则上只有古城镇洗煤厂原法人(被告)代彦良签字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工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该企业对法人进行变更的请求。
     为此,襄汾县法院执行局董姓负责人对于笔者提出是否要对被告代彦良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是否应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时,该负责人认为目前还没必要。不过,蹊跷的是,就是笔者采访当天,襄汾县法院司法执行局受理了原告孙维国对被告代彦良采取司法拘留的申请。
     7月5日,笔者就古城镇万通洗煤厂曾在2007年5月25日发生人员被打与车辆被抢一事,先后来到襄汾县行警队和公安局进行了采访。据襄汾县行警大队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该队主要负责人已外出办案,需回来后才能给予落实。随后,笔者在襄汾县公安局见到了分管外宣的赫主席,当笔者说明采访意图后,郝主席向笔者表示,将采访的2007年5月25日发生于古城镇万通洗煤厂的报警(未出警)事件进行了解核实,并答应笔者在下周将了解到当时经办民警的调查情况反馈过来。但截至笔者发稿前,笔者并未接到襄汾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反馈消息。
 
 
  —— 评论——
 
 
                 应如何对待外来投资者
 
                                             黄一辉
 
     孙维国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古城镇与常村村民代彦良合伙建办洗煤厂被诈骗、遭遇抢劫两案,最终能否有一个公正的定论,尚是一个未知数。
     无论结局如何,该事件都会留给人们深深地思考。
     孙维国是一位普通的退休职工,是因为襄汾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才来投资的,不承想却发生了一幕幕不该发生的事情,这不仅仅使孙维国伤心失望,也有违于国家政策,而且是在肆意强奸国家法律。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等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执政以来,加大反腐力度,加强经济秩序整顿,不论是从国家这个大家庭大环境,还是以一个市、县、镇为单位的小家庭小环境,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做到廉政为民,改善投资环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招商引资,而襄汾县有关执政执法者却采取不予立案、推诿扯皮等恶劣手段,帮助代彦良想“挤走投资者”,真不知道他们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不知道是不懂法律,还是在肆意曲解法律条文,使得孙维国的遭遇更加凄惨。而且孙维国多次给襄汾县有关主要领导写信要求给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当地有关执法者如此不作为,如此投资环境,又怎能做到廉政为民,又怎能搞好搞活地方经济,希望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有关领导予以重视,不要让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尽快还孙维国一个公道,哪怕是一个迟来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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