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碧水
虚假诉讼并不鲜见,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今年8月还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意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这一不法行为。但在近日,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却在其审理的几起虚假诉讼中被指参与制造。
向本报投诉反映这一情况的是浙江嘉兴人沈坤松。2003年,开化县政府招商引资,沈与投资伙伴曹某一起到开化县投资,并与一名叫郭正全的开化当地人合作,共同成立了“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香公司”),其中沈坤松、曹某与郭正全分别拥有46.8%、26.6%和26.6%股份。
公司成立后,由郭正全承包经营。2006年6月,郭提出终止承包合同,董事会表示同意并办理终止承包手续。但此后,郭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协议,因董事会没有同意,2006年10月,郭将香香公司告上开化县法院。后该案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与沈坤松、曹永明以香香公司名义提起的反诉案合并审理,经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郭被判败诉。郭也因此未能继续香香公司的承包经营。
2007年12月,郭正全向开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散香香公司。但就在该案审理期间,2008年6月,郭又向开化法院起诉香香公司,称香香公司欠他228.3万元。但这所谓的欠款案,沈坤松认为,其实只是郭正全一手炮制的虚假诉讼案。
沈坤松反映,为了炮制这起虚假诉讼案以阻止衢州中院执行,此前郭正全还与开化县城关镇的徐崇坤、开化县金村乡的徐公林一起伪造了分别为30万元和25万元的借据,并让徐崇坤、徐公林到开化法院起诉自己,制造了另两起虚假诉讼。
开化法院受理徐崇坤、徐公林提起的诉讼后,因徐崇坤、徐公林的请求,先后冻结了郭正全在香香公司的股权。沈坤松说,这正是郭开全炮制虚假诉讼的目的。
原来,郭与香香公司的承包经营案被判败诉后,按判决书,郭除了移交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等外,法院还判决郭“赔偿香香公司从2006年9月20日起至移交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2232.15元计算的损失”。但法院判决生效后,郭并未履行,沈坤松说,为了保全股权,郭开始炮制虚假诉讼。
据了解,在郭诉香香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审理中,香香公司认定该案是虚假诉讼,其“借款协议”上的公章也系伪造,并请求开化法院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为提供对比样本的公正性,香香公司提出了可以向开化工商局、开化国税局调取在这两部门存档的香香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原件的印章作为鉴定的样本,但遭开化法院以两部门原始文件不能外借、“本院无法调取该单位的原件”为由拒绝。
之后,郭与徐崇珅、徐松林的“借贷”在开化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与香香公司的借款纠纷,则因郭解散香香公司的诉请而裁定“中止审理”。
沈松坤说,蹊跷的是,就在香香公司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向开化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后,开化法院“自查”发现了徐崇坤、徐公林诉郭正全的两起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并对徐崇坤、徐公林和郭正全处以了共计2.6万元的罚款。
沈松坤称,其实在郭正全炮制的这些虚假诉讼中,都可以看到法院的影子。他也因此怀疑开化法院参与制造了虚假诉讼。
“因为,蹊跷的还不止这些。”沈松坤说,与郭的承包纠纷经法院二审终审后, 2007年12月16日、2008年2月18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6月25日和2008年12月25日,他先后5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而在受理、审理郭炮制的虚假诉讼中,“徐崇坤”2008年3月31日提起诉讼并请求财产保全,法院当天即对郭持有的香香公司30万元股权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样,“徐公林”2008年4月2日起诉郭正全并提请财产保全,也当天就对郭在香香公司的25万元股权予以冻结。在与香香公司的“借款纠纷”中,开化法院2008年6月13日受理郭财产保全的申请,当天冻结了香香公司228.3万元的银行存款,此后又在7月3日因郭的申请,查封了香香公司的厂房、办公楼、食堂以及机器设备等,“致使香香公司无法再进行正常的恢复生产。”沈松坤说。
沈松坤认为,郭正全私刻公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3张借款协议,并在开化法院提起恶意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涉嫌构成伪造公章罪和诈骗犯罪。
针对沈的反映,记者日前赶赴开化采访。开化县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介绍,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但这位负责人称,他们至今没有接到来自开化法院有关该案的移送。
而在开化县法院,纪检组组长华志浩称自己并不清楚。12月13日,华志浩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法院党组已决定就反映问题,责成院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并表示已在当天启动了调查程序。
本报将对此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