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张畅和林菲夫妻俩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产权登记人是丈夫张畅。
2007年,张畅夫妇二人发生争吵,妻子林菲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张畅多处寻找无果。2007年10月,张畅遇到多年不见的大学同学李荣,将自己心中的不快以及夫妻矛盾如数讲给李荣。直至2008年初,林菲还是杳无音讯。
2008年9月,张畅找到李荣,声称自己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想将房屋卖掉,如果李荣要买,价格可以再优惠。李荣觉得这套房屋的位置不错,价格也合适,于是当场就表示同意购买。一个月后,李荣结清了全部房款,张畅向李荣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李荣领取了房产证,并对新购买的这套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然而,令张畅和李荣都意想不到的是:去年初,一直在外毫无消息的林菲突然回到了北京。她回到家却惊异地发现:老同学李荣竟住在这里!林菲经过了解才知道,丈夫张畅已经将他们的房屋出售给了李荣。林菲十分恼怒,立即找丈夫理论:“你怎么能趁我不在,背地里把咱们俩共有的房子卖了呢?”
对此丈夫张畅则表示:“错儿不在我。当时公司急于用钱,我有权处分房屋。”林菲只好又找到同学李荣,协商以原价购回该房屋,但李荣拒不同意。林菲于是寻求本报值班律师寻求帮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钱学志 律师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无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张畅和林菲婚后购得,该房屋属于张畅和林菲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夫妻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重大财产要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尽管林菲离家出走,张畅寻妻未果,但毕竟尚未正式确认失踪或者死亡。因此,如果此时张畅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屋等重大财产,则侵犯了其配偶林菲的权利,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
买房人不属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第三人李荣购房支付了对价,房屋已登记过户,他取得了房屋产权。但之后林菲主张她并未同意售房,也不知情,李荣可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最后取得房屋产权,主要看他受让该房屋时是否为善意。李荣购房时对张畅夫妇的情况比较了解,也知道林菲离家出走。也就是说,李荣受让房屋时,明知共有人林菲不知情,张畅无权单独处分。李荣明知只有部分共有人即张畅一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房屋,不属于善意,侵犯了林菲的合法权益。林菲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荣退回该房屋。
律师答疑
找不到妻子就永远不能处分财产了吗?
本案中,设想妻子林菲长期下落不明,在未找到妻子之前,丈夫张畅难道就不能处分该房产吗?钱学志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妻子林菲下落不明满四年,其丈夫张畅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如一年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宣告林菲死亡。”
这时林菲的个人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如果本案中丈夫张畅为林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张畅因继承取得了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即张畅可以独自处分该房屋,转让给李荣。
钱律师同时特别强调:“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如果该财产确实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不过,依据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张畅应对妻子林菲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此钱学志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原因均可导致房屋共有关系的产生,如本案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有劳动收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购买的或共同建造的房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继承的或共同受赠的房屋等,均会出现房屋共有的情况。但很多中介公司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材料审查及手续等把关不严,问题层出不穷。钱律师建议购房前先应对房屋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注意征得交易房产全部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最好要求售房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共有人无法同时到场,应要求出售方的其他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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