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0日讯(记者 王冠兴) 今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10条规定。其中,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小学、初中除学年末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考试外,不再组织学生进行考试。
■10条规定(部分内容)
今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继续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
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
农村地区(包括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严格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和作业本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严格控制班容量,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切实规范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取消早晚自习。
各市、县都要建立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要将省、市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
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中小学教师组织进行有偿家教或集中办班、补课等。
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
如辖区内发生多起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进行行政处理,或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