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太极集团回应称,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因为自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对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解放日报》11月1日)
太极集团为不赔偿所作的辩护词掷地有声,“西布曲明胶囊是2000年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依法注册、生产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国家信用”和“国家标准”,当此敏感时刻,被太极集团信手拈来当作了抵御舆论缤纷訾议的黄马褂。
可是,太极集团终究无法解释,为什么这等“合格产品”会被勒令下架,更何况曲美产品的下架甚至还是太极集团“主动召回”的。而主动召回一个合格产品,这是不符合逻辑的。那么,我们只能这么来理解太极集团的意思:只要一个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就是合格的。至于在这种标准之下,产品是否仍然具有危害性,对不起,生产厂家只对“国家标准”负责,而不对“危害性”负责。
“国家标准”就像一把救命稻草,也是太极集团敢于坦陈“无赔偿计划”的底气来源。我不知道,这种态度的目的,是以某种强硬的方式彻底击溃消费者蠢蠢欲动的“赔偿企图”,还是太极集团真的觉得自己问心无愧。
毋庸置疑,倘若太极集团决定要赔偿,那恐怕是其不可承受之重。曲美产品风靡十年,消费者车载斗量,而理论上,凡是曲美的用户都可以提请赔偿,若一一赔付,企业难免要倾家荡产;若不一一赔付,赔偿的标准和对象又怎么界定?这无疑是一个艰巨的难题。
赔也赔不起,赔也赔不好,赔偿既开,必是旷日持久、怨声载道。那就索性铁嘴铜牙,拒绝赔偿,而且人家手握不赔的正当理由:国家标准。这跟三鹿奶粉事件还不一样,乳品“国家标准”可没让滥用三聚氰胺,但在减肥药市场,“国家标准”可是允许使用西布曲明的。某种意义上说,太极集团自可以借此全身而退。
对于“国家标准”,药监部门也可能不无苦水,毕竟人类对一些化学成分的认识水平是随着时间慢慢积累的,发达如美国,不也是最近才勒令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下架吗?如果说“国家标准”有错,那只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有限性的错。
然而,生命健康遭到侵害,赔偿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借由曲美事件,我们理应获得的进步是,从制度层面对于诸如此类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梳理和规制,包括保障公众的诉讼和赔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