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
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
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